被淹没也被拯救

今天的投稿小姐姐很特别,是一名法律专业在读生,在大多数人考虑怎么找到一个帅气的男朋友时,她向安然先生投来了一篇表达困惑的自白信,信中提到的专业话题或许容易让人望而却步,但我想这对我们也很有启发意义,只是安然先生作为一名实践主义者,就不参与理论研讨这个层次的交流了(其实是不懂不敢乱说)。
希望两年后的陈小姐能够很好的解答自己现在的疑惑,也感谢陈小姐为笔友bar展现了另一种形态的可能:
除了朱砂痣与蚊子血,我们也要不时抬头看看人类的璀璨星光。
——安然先生

亲爱的自己:
展信好。
感谢你可以打开这封信。以下是正处于大二的我在近阶段的困惑,我现在写下来,希望毕业后的你,可以找到你所期待的答案。
我听到过有人说,越精通法律的人,道德感越低。在我没有学法律之前,认为法律是来保护好人的,惩罚坏人的,但其实我分不清好人和坏人,这仅仅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直到现在,我也认为一些罪大恶极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我的专业不允许我有这种朴素的正义感,我得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我知道,总有人会在这时搬出罗翔老师曾说的“法律学多了就逐渐丧失了人性”这句话,甚至会去批判、痛骂为罪犯辩护的律师,但我将要从事的职业和我正在学习的知识告诉我,这其实才是我们特有的职业道德。
我以前很难理解,为什么要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呢?如果我当了一名律师,让我为一个有罪的人辩护,我会非常难以接受。但后来看了德肖维茨的《最后的辩护》这本书,才逐渐明白其中一些道理。德肖维茨认为,为谁辩护无关乎正义。他说,人人都想得到的是胜诉,那个将胜诉的愿望掩盖起来的假象才叫正义。虽然何为正义是难以判定的,但是何为不正义却是很好辨认的。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常常告诉自己,道德感并不等于群情激愤,不是所有的罪都得判死刑,某人犯了罪,我们得定罪量刑。法律,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但要超越群众的偏见。而这种偏见恰恰就成了群众所不能理解的地方,成了他们口中的“冷漠”、“没有道德感”……张明楷教授说过,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地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地明白正义。所以,一些学法的人不是虚无的道德主义者,Ta或许在用Ta所接受的教育和知识储备来压抑自己心中的情绪,然后用法律的理性思维来判断,而不是像群众一样只听从自己的内心,用感性来定罪。大概我说的很绝对,认为学法的人不会知法犯法,但我还是很期待、很坚信和我同专业人的人品。普里莫•莱维《被淹没的和被拯救的》中有过这样的一句话,越是受过高等教育,满腹诗歌艺术的人,在集中营是越先疯掉的。因为他们对自己作为“人”的标准底线,要比其他人高得多。
有时我不屑于他人那种违背原则的做法,也不想同流合污。说的不好听一点,我妈妈曾说过我有些许的“自命清高”。有人曾这么说过我,现在的你正处年少时,娇生惯养,少遇坎坷,闲来无事时便会窥探自己的内心,忧心自己未经历练,因此,对未知的事充满困惑和不安,对苦难有种执着的扭曲审美。
我曾经深夜在备忘录上写过:年少时的我们也有英雄梦,有侠义情长,想执剑走天涯。年幼时的我读到横渠先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四句时,也曾动过心头血。我以为我自己会将这份赤子之心保留下去,永远热情,永远热泪盈眶。后来,我逐渐明白,其实年少时的侠义情长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在现实面前折了腰、低了头,逐渐世故。
现在,我或许在欺骗自己,抑是在宽慰。就像高中读《中国文脉》这本书时,其实我不懂中国文脉为何物,也不想深究其中的渊源,去深层次地剖析它,只想用来陶冶心灵就好。或许,对“美”的认识也是一样的,都说“距离产生美”,若对美太过于执着,貌似不行呐。那太过于执着难以理解的东西,是不是也不太合适呢?
祝每个阶段的我永怀善意,清澈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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