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吾人积愤于国耻,痛恨于和议,而以怨毒集于李之一身,其事固非无因,然苟易地以思,当夫乙未二三月、庚子八九月之交,使以论者处李鸿章之地位,则其所措置,果能有以优胜于李乎?以此为罪,毋亦旁观笑骂派之徒快其舌而已。
梁启超《李鸿章传》
精彩点评:
1,nshtoi:不能把一个时代的失败与错误 归咎于一个人身上 历史的发展永远不是一个人能左右的
2,ngespamedpa:认领[微风]‖“王荆公以新法为世所诟病,李鸿章以洋务为世所诟病,荆公之新法与鸿章之洋务,虽皆非完善政策,然其识见规模决非诟之者之所能及也。号称贤士大夫者,莫肯相助,且群焉哄之,掣其肘而议其后,彼乃不得不用佥壬之人以自佐,安石、鸿章之所处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