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荐举考察官吏责任制
文|周昭荣
纵观古代历史,荐举、考察官吏责任制由来已久。我们研究其发展轨迹,目的是古为今用,更好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推荐、考察责任制,从而,更好地选拔任用好领导干部,为推进国家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我国封建社会曾制定了颇为严格的荐举官吏责任制。秦朝保举又称之为“任”。保举一经实行,双方就连带负有法律负责。“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卷《范睢列传》)。汉朝官员实行双向连坐,即不论哪一方犯事,另一方均负有相应责任。保举人需有保举状,举状中要明白写出被保举人的品行、政治态度、才能和健康等。魏晋南北朝时,北周大定元年规定“被举之人,居官三年有功过者,所举之人,随加赏罚。”(《周书》卷8《静帝记》。)唐朝规定了举荐责任,被举者称职与否,是贪是廉等均与举主赏罚挂钩,以防上滥用举荐权,被举者称职,“举主加阶进爵,得贤俊者迁其官。”所举官吏在任有行迹乘谬不如举状及犯罪至徒以上者,请兼坐举主。“所举官有因奸纳赂而举者,有亲故非才而举者,有容受嘱托而举者,有明知不善而故举者,有犯一科,请皆罔以上论,不在官赎限。嘱托举者,两俱为首,规求者为从。”(《通典》卷18《选举六》)。宋朝实行了保举连坐制度并规定,选人出官和被荐官员的官告上须明白登记举主姓名,如任职期间不如举状,有“违犯名教”,犯贪赃罪等,则举主连坐。天圣六年“右谏议大夫,权判吏部流内胡铨则坐失保任,降为太常少卿,知池州。”(《续通鉴长编》卷106“天圣六年”)。清朝实行了保荐制。顺治六年,下旨“自后用督,抚、提、镇、内院九卿咸举所知。得人者赏,误举者连坐。”(《清史稿》卷237《洪承畴传》)。顺治十年,“请敕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各举所知,毋问满、汉新旧,毋泥官秩高下,毋避亲疏恩怨,举惟其才,各具专疏,胪举实迹,置御前以时召对。察其论议,核其行事,并视其举主为何如人,则其人堪任与否,上早所深鉴,待缺简用。称职,量效之大小,举主同其赏;不称职,量罪之大小,举主同其罚。”(《清史稿》卷232《范文程传》)。为防止因保荐而形成的朋党关系,对保举权限和责任亦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推行的“保举连坐”制是非常严格的,很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古代社会实施考察制由来已久。据《尚书》记载,尧舜时期就开始了合考、监、惩为一体的巡视,也就是说通过巡察方式了解各部落首领的功过。
先秦时代考绩、监控与惩处是职官管理的重要手段。考绩是发现人才,确认官员责任感和能力的前提条件。考绩与奖惩、监控是相互联系的,考绩是奖惩和监控的依据和前提,而奖惩和监控是考绩的必然发展和必要补充。
汉朝把考课(即考核、考察)与监督结合起来,既保证了考课内容的真实和有效,又为与考课联系紧密的升降奖惩,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同时实行了察举制度。察举制即盛行于汉朝的一种自下而上的选官制度。它由中央和地方一定级别的官员按规定将一般人士以及中下级官吏加以考察并向上推荐。汉高祖颁“求贤诏”为汉代察举之开端,文帝时较完善。魏晋南北朝时实行了察举连坐。将察举双方联结一起,如有不符条件,实行连坐。魏文帝时期,苏绰制定了考核地方官的“六条诏书”,其四“擢贤良”中指出“仲尼曰:‘十室之邑,必有中信如丘者焉’。岂有万家之都,而云无士,但求之不勤,择之不审,或用之不得其所,任人不尽其才,故云无耳。凡求贤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审者,必由任而试之,考而察之。”
唐朝注重精选吏部主官,让一些公正廉明敢作敢为者掌握人事权,对失职者给予处罚。严禁“考状”,文字浮华,内容失实,如有违犯,对主考官员实行降考第处罚。如官员考课时营私舞弊,不求实,则以渎职罪论处。
明朝实行的考察,是考核官员在任是否有渎职与不法等,重点在惩黜不法官吏.考察机构由吏部等共同组成,各负其责。景泰三年,代宗要求考察机构的官员深入具体的进行考察,要自己“廉、公正”,不受世故的影响,不以感情用事。
清朝顺治中明令:考察“如有毁誉徇情,是非颠倒者,论如法。”康熙时规定“开送不公,并原衙门考察之官,纠察治罪。”“言主考官员徇情不公,俸满不考,俱治罪。”道光时,又重申如有考察徇私冒滥者,予以连坐。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推行的考察制,不仅对考察官员的职责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做些什么,而且还对考察官员不负责任的行为予以处罚、连坐、治罪。
总之,我们既要借鉴中国古代有益的做法,又要从现实出发,与时俱进,完善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领导干部推荐、考察责任制。从而,以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