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政治的诞生》摘抄 -从16世纪至17世纪起

从16世纪至17世纪起——这就是我去年曾对你们讲过的——在我看来,对权力实施的调管不是根据智慧,而是根据考量,对军力的考量,对关系的考量,对财富的考量,对实力因素的考量。也就是说,人们不再寻求以真理来调管治理,而是寻求以合理性来调管治理。以合理性调管治理,在这里,我认为可以称之为治理技术学的现代样式。然而,这种以合理性调管治理——仍然是很概括地说明——相继采取两种样式。调管权力所依据的合理性可以是君主个体意义上的国家合理性。治理合理性,在这时期——国家理由时期——就是君主自身的合理性,可以声称“我就是国家”那个人的合理性。这显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这个“我(moi)”是谁,或者这个把治理合理性归于最大化自身实力的君主合理性的“我”(je)是谁?这是一个关于契约的法学问题。同样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当涉及市场问题,或者一般地说,涉及经济活动问题时,在后者中,合理性不仅完全逃脱了统一样式,而且还与统一样式和居高临下绝对相排斥,在这时,人们如何运用这个自称“我”(je)的君主合理性?由此,出现了新的问题,过渡到一种新样式的合理性来作为治理调管的参数。如今不再是根据声称“我就是国家”的君主个人的合理性来调管治理,而是根据被治理者的合理性,根据作为经济主体被治理之人的合理性,更一般地说,作为利益主体——最宽泛意义上的利益——被治理之人的合理性,根据利用某种方法并且按其所愿地利用这些方法来满足自己的利益的个体们的合理性:正是这种被治理者的合理性,应该成为治理合理性的调管原则。我认为,这就是自由主义合理性的特征:如何调管治理,如何调管治理技艺,如何把治理技艺的合理化原则奠基于被治理者的合理行为之上。

《生命政治的诞生》米歇尔·福柯
莫伟民 赵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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