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官因何错判》有感

内容简介

假如法官判断失误,后果将会怎样?

影响一个人一生的误判与冤案,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作者秋山贤三,常年在日本担任法官,退休后又担任律师,是少有的能同时“坐在法庭上”和“站在法庭下”的人。

秋山贤三担任法官期间,曾经直接参与诸多再审案件,在他笔下,法官日常生活与职业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暴露。站在法官与律师的立场,作者详尽分析了日本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明确指出法官必须如何面对审判才能真正捍卫正义,真正为本国人民服务。

由于此书讲的是日本的审判经验,所以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们的工作实践,但书中思索“错判”的微言大义,还是值得我们汲取经验,以做借鉴的。

在书中,作者结合日本刑事审判实践,提出在刑事案件中看似法官掌握着控辩双方精心准备的所有证据材料,看似法官纵览全局,但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还是会有少许但关键事实被隔绝在了视野之外。大多数案件中,往往适合某一方自白的证据才会被选出,不适合自白的证据则会被“雪藏”,“错判”便可能会由此而来。

首先,供述调查书中原则上不会写对被告有利的内容,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几乎无法在庭上提交。检察官一旦起诉,自然会一心一意推进有罪判决,让被告锒铛入狱。然后,按照“被告即犯人”的主张,一味扩大相关事实,反复呈现在法官面前。因此,他们自然会让事先认真排练过的证人在法庭上完美地演出,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伪证,也能以假乱真。由于判断材料有限,视角有限,法官从这些零星片段中获取信息,极有可能对被告持有先入为主的偏见。

另外,检方“隐藏证据”的问题也常常发生。加之有些法官社会经验远远不足,且日本的司法现状,造成法官过着与普通市民隔绝的生活,因此社会常识也难免有所欠缺。

法官误判便有了发生的土壤。

作者提醒我们,法官要通过阅读案件的证据资料,聆听相关人员的证词,间接地推理、推定案件。所以要审慎对待证据,具备先内省而后审判的意识,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希望别人如何审判自己”的方式做出裁决,防止错判的发生。

书中所讲的德岛收音机商被害案,在警方极不严谨的调查下将被害人的姘妇茂子认定为凶手,哪怕证据漏洞百出,法庭基于警方提交的证据仍判决茂子犯罪成立,判十三年有期徒刑。

茂子数次上诉被驳回,甚至有一次主动撤回上诉,因为她已经对司法系统绝望,甚至愿意服刑,并决定服刑完毕出狱后自己寻找凶手,而现实也没给茂子机会,最后茂子身染重病,她兄弟姐妹第六次申请再审时,茂子已经陷入昏睡状态,作者也是在场的亲历者,最后茂子是拉着辩护团团长和审判长的手,反复喃喃自语:“审判长,我是冤枉的,帮帮我。”最后茂子因病去世,而在茂子去世后,其兄弟姐妹仍然坚持申请再审,最后在1985年7月9日,法庭宣判茂子无罪,此时距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三十二年。

在日本,刑事审判的有罪率异常之高。例如,1998年与1999年,接受一审判决的被告中,判决无罪的仅占0.1%,有罪率高达99.9%。也就是说,在日本,从被起诉的那一刻起,所谓的“被告”就必须做好“获罪”的心理准备。

在中国,没查询到相关的统计,但我猜测大体的情况可能类似。

与日本不同,英国的皇家刑事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一审及上诉审理)一年审理的刑事案件约为九万七千件,当被告在法庭上认罪时,无证据调查便可判其有罪,只有在被告主张无罪时才进行审理,一年当中进行无罪答辨、接受审理的人大约有两万人,其中64%左右的人被判无罪(1999年统计)。

在美国,分散全国各地的联邦地方法院与各州的一审法院进行案件审理,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1999年全年起诉人员大约八万三千人)中,无罪释放的大约占12.8%。

反面日本,所有地方法院中被起诉的被告人数在1997年约有五万七千人,无罪(含部分无罪)释放的不到一百人。

当然,这可能也与日本与美国的司法审判体制不同也有关。在日本,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人也必须接受审判,因此无法与美国同一而论,美国可实施“司法谈判”,只对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进行正式审判。在公审中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被判有罪和无罪的比例是怎样的,日本目前尚未公开正式的统计数据。

这么高的有罪率说明了什么?

这些数字背后就是强大的搜查权限下的搜查、检察官垄断式地对是否起诉的选择以及重视搜查文书的公审等事实。

站在法院、检察院一方认为,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犯罪发生率很低,刑事犯罪的犯人检举率达到70%左右,有罪率更是高达99.9%,几乎可以说是“起诉等于有罪”,高有罪率背后是起诉便宜主义(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了,检察官也可以酌情考虑不起诉)有发挥作用,这些便是法院确实履行职责的证明。

但是,高有罪率也令检察官断定被告即犯人并对其提出起诉后,会不择手段地获得“有罪判决”,只要回顾书中那些再审案件、冤案事件的历史便可知,实际上不少冤假错案的存在如今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历史事实。

综合来说,对于错判的原则,日本辩护律师联合会整理了包含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再审、错判事例,分析出四点错判原因:

一是搜查、起诉机构存在预判搜查,供述的强制与偏重,证人的诱导、证据的伪造与匿藏,客观搜查的不完善等问题。

二是法院、法官存在对检察官的盲目信任,对自白的任意性、可信性判断的失误,对违法或不当逮捕、拘留嫌疑犯、被告等行为的容许,对被告不当的预判与偏见等问题。

三是辩护方存在不充分的起诉前辩护活动、公审中辩护活动的软弱、证据的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

四是鉴定的失误等。

可以说,尽管这本书写作于二十多年前,而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至少取得了形式上的巨大进步,但作者的上述分析对于今日的中国可能仍然有价值,值得我们思考。

► 曾看过多遍的日剧《99.9:刑事专业律师》就讲述了专门接收刑事案件的律师努力探求剩余的0.1%的事实真相,追查还原案件真相的故事。当然,这只是电视剧的艺术加工,在日本,也包括中国,专门接手刑事案件的律师的生存状况大多较差。更不要说与强大的检察机关对抗,努力找寻检证中存在的漏洞了。剧中的深山大翔就是一个承接那些得不到报酬的刑事案件的贫穷律师。可以说,辩护不足同样是错判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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