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有感

五名洞穴探险者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于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的陈述与激辩。在这些大法官的判词中,我们看到了美国法哲学的多样性,尤其是围绕法律解释方法的文本论与目的论的对峙。

1998年,美国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再度续写了洞穴的传奇。萨伯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这本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

围绕洞穴奇案,这个极为宏大的哲学问题变得极为现实,近在咫尺。人活在世间,其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不可杀人”,可谓古今中外的自然法定律。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这些法官的思想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种主义。

第一,理想主义。

如特朗帕特法官,他对生命价值持绝对神圣和平等的观点,并将之定性为法律的首要原则,凡与之违背的行为和律法都必须受到追究或废止。理想主义的司法哲学具有多元的统一性。福斯特法官坚持适用自然法与法律目的解释的观点,实际上隐含了另一种“理想”,即生命权应受契约自由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两种理想其实可以统一:人的生命神圣、平等、绝对而富有尊严,完整的生命权包括了通过契约合意处置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权利。

第二,现实主义。

如特鲁派尼法官赞同以行政赦免的方式减缓法律的严苛性,这实质上是借助政治特权保障生命权的现实主义主张。汉迪法官主张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这也是典型的法律现实主义态度。还有雷肯法官基于犯罪成本分析,认为判处被告有罪可以起到预防犯罪、节约社会成本的效用。这些观点的背后潜藏着对理想主义生命权原则的否定。在政治特权、大众感觉与社会成本面前,个人的生命是可免、可感、可控的客体,不具有绝对神圣的意义。

第三,形式主义。

这类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截然二分,司法必须独立于政治过程、大众舆情,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的形式推理判定被告的罪与非罪。由此展开的是围绕紧急避险、自我防卫是否成立的激烈辩论。在14位法官中,持形式主义哲学立场的占多数。

第四,实质主义。

当法律形式逻辑推理出现分歧难以定论时,弗兰克法官主张设身处地地判决,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

至于退出审理的唐丁法官和要求回避的邦德法官,前者因经济衡量陷入困惑,后者因道德立场主动避嫌,他们一个是现实主义者,一个是形式主义者。

这样的讨论看似像一场踢皮球的文字游戏,但其实有着极其现实的意义,这是一场关于司法的功能和角色的讨论。是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官只需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即可。但现实往往是复杂的,而法律条文本身有着滞后性,那么遇到那些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足以解决的疑难案件时,法官或者说司法应该如何认定,其实是一个现实问题。

反观当下中国的司法,虽然十八大以来推行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具体的分析不适合深入展开,举例来说,虽然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舆论干预司法的情况仍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标准仍常常被提起,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起,我们的司法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仅记于2018年09月16日20时40分。

感谢您阅读“荆棘鸟”,这是一个普通法律人对生活和工作的肤浅感悟与不成熟思考。如果您觉得图文有点儿意思,请点击右上角按钮,选择“查看公共号”,再点击关注即可。也可搜索微信号:jlzxllawyer,或长按二维码关注。如果想阅读过往文章,可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帕布莉卡 » 读《洞穴奇案》有感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