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作者:[美] 汉娜. 阿伦特

译者:安尼


政治不是儿戏。论及政治问题,服从就等于支持。


显而易见,这是一本探讨“正义”的书,如果审判纳粹都不能被称为“正义”,那么鲜少有事件可以被称为“正义”。正如标题所述,这是一篇关于党卫军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庭审的一系列新闻报道的集合。

读完之后,我觉得这本书所探讨的“正义”,是我从前未曾考虑过的“正义”问题。我不知道阿伦特后来有没有想过删掉副标题,但是副标题确实是引人误解。我承认这个副标题很吸引人眼球,但是它在本书的结论之外走得太远了,甚至导向了阿伦特自己所不乐见的结论:“本书既不讨论犹太民族历史上最悲惨的一段,也不探讨极权主义问题,不追溯第三帝国时期的德意志民族历史,更不是一篇探讨恶之本质的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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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在一开始参加庭审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研究目标:她是去研究,法律将要如何审理和制裁一场完全超出人类法律所记载的罪恶。而纵观全文,她的中心论述并未偏离她一开始的研究话题。她没有笼统地讨论是否人人都有成为“纳粹”的可能性,又或是人性善恶之类的形而上学问题。她所探讨的是,更为细节和现实的困境,这一困境与艾希曼的庭审密切相关,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个法律既是国家内部的法律,也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与此同时,还牵扯到人类普世的正义问题,或者说,属于人类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与国家、法律和人类良知三者冲突的逻辑相关。

02

在德文版序言当中,阿伦特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研究问题,而这些问题非常清楚地将自己与形而上意义的问题区分开来:1)艾希曼同时作为自然人和官僚体系的“齿轮”,量刑应该以什么标准?是否可以将之去人格化以减轻他的罪行,又或者以其个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承担整个官僚体系的罪责?2)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可以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即以色列法庭是否有权审理艾希曼(德国人)的案件?3)“反人类罪”的定义为何?4)关于人的判断力的本质及其效力问题,而唯有这个问题可能与副标题中“平庸的恶”产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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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结论部分,阿伦特并未对第四个问题进行过多阐述,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其实已经间接阐述了她对第四个问题的想法,即对待罪犯应当论迹不论心:“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当然,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官僚制这种政治形式的真实面貌——进行深入而持久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司法管理层面只将这些因素作为犯罪的外因而酌情考量——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法官固然会考虑盗窃犯经济上的困窘,但不会因此为盗窃行为开脱,更不可能撤销起诉。”

更有意义的结论来自于问题二和问题三。回答第二个问题,阿伦特认为以色列法庭有权审理艾希曼的案件,因为它与纽伦堡审判及其后一系列对于纳粹的审判系出一脉,推迟的原因在于以色列立国较晚,而其他民族国家早已完成了对于纳粹分子的审判。

与此同时,她定义了反人类罪的构成,这是从纽伦堡到耶路撒冷都模糊不清的一条罪状。以纳粹为例,首先,最初阶段是对少数族裔进行区分,种族隔离因为侵犯公民权利而成为一项国内犯罪;其次,纳粹对少数族裔进行驱赶,将之赶往邻国,从而扰乱了国际秩序,成为一项国际罪行;进而,希望某一种族从地球上消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反人类罪,“一种反人类生存状况、反对人类本性的罪”。但她认为这一庭审的缺憾在于,它只关注于犹太民族,而并未将“大屠杀”视为一种新型的,针对全人类的犯罪,以致失去了以庭审警醒世人的作用:“没有什么比这样一种常见的错觉——认为杀人罪和种族屠杀罪本质相同,因此后者‘根本不是什么新型犯罪’——更加毒害至深、更能阻挠一部国际刑法典的出台。种族屠杀罪的关键在于,它破坏了一种完全有别的秩序,侵犯了一个完全有别的共同体。”因为屠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个特定群体,“究竟哪一个群体被选中只取决于环境因素。”

这一忽视可能产生的后果,阿伦特也有所预见:“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一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说到纳粹罪行有可能重演,还有更具说服力的特殊原因。现代社会的人口爆炸与新技术手段的发明碰巧并肩而行:一方面,大部分人口被迫成为“过剩”劳动力;另一方面,原子能的发明促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人们随时都可以通过毁灭来解决“问题”。相形之下,希特勒的毒气设备顶多算是淘气孩子摆弄的粗笨玩具。这种巧合,足以令人战栗。”

第四个问题,关于人的判断力的本质及效力,更像是阿伦特关于法律研究的副产品。她发现艾希曼既平庸又正常,记忆力极差,且缺乏思考和判断力,与此前舆论渲染的变态冷酷杀人狂形象相距甚远。她在书中提出了两点可能造成这样一个人违背人类良知的原因,其一是通过创造新词汇和语言,将人与其所做的事情区隔开来,如使用科学客观无感情色彩的词汇:迁居,特殊处理,医疗事件……;其次是让凶手对自己产生同情,将因杀人产生的愧疚心理转化为对自己所承受的痛苦的同情和自怜。不过,阿伦特在本书里列举的纳粹统治时期各国纷繁复杂对待犹太人的态度,似乎又说明这两点可能只是其中的表现,而非原因。同样,纳粹所谓的强力似乎也不完全奏效,在丹麦、意大利和保加利亚等地遭遇抵抗之后,纳粹强权就让步了。人的判断力,良知等等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乃至于同一阶层不同人都显示出极大的参差,阿伦特列举了很多例证,没有更进一步地梳理。所以,关于人的判断力的本质及效力问题,其实是留待更进一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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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的序言当中详细交代了这本书所引起的风波,并提供了各种各样可能的原因以供参考:首先,阿伦特尖锐刻薄,极尽挖苦嘲讽的语言风格,可能让人感到极端不快。不过,可能是因为翻译的原因,除了第一章《正义之殿》读起来十分讽刺以外,其他章节都算是下笔克制。其次,她在这本书中揭示出来,对于艾希曼的审判是一场“庭审秀”,而这场“庭审秀”的真实意图在于为犹太民族塑造一个关于犹太共同体的“想象”,以便帮助以色列立国。

虽然阿伦特没有用这个词,但是我觉得安德森的这个概念非常适合,因为以色列的国民都是来自世界各地,有着迥异的生长环境、文化背景,甚至于语言,而将他们联结在一起的正是关于犹太民族的想象,这一“想象”既包括数千年来的反犹“历史”,也包括由这一“历史”引申出来的结论,即犹太人需要一个自己的国家才能存身。一方面,因为阿伦特认为将纳粹的屠杀与悠久的反犹历史联系在一起,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犹太人囿于自身历史语境,将犹太人在历史当中形成自我理解对其进行加工的产物;另一方面,这场审判确实是只关于纳粹对于犹太人的屠杀,而没有提及同样被种族灭绝的吉普赛人。第三,因为阿伦特在书中相当直白地批判了犹太委员会为虎作伥,而战后这些犹太委员会的高层又有不少成为了以色列的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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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应该都是原因,但是读完之后我还是想加上一条,我之所以能够如此冷静地把这本书读下来,能够腾出自己的脑子跟着阿伦特一起思考艾希曼的审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这个平庸的男人是否被当成了政治作秀的工具,人类是否存在普世的良心和良知,在极端情况下良心和良知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之类的问题,全都是因为这本书讲的是华沙,是布达佩斯,是阿姆斯特丹,而不是南京。我很敬佩阿伦特能够如此冷静敏锐地洞见庭审中的诸多漏洞和弊端,而另一方面,我确实能够理解其他人的心情,在切肤之痛下很难保持理智和公正,万人坑里冤魂还在日夜哀嚎,对血债血偿的执念确实会盖过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尽管阿伦特对这一庭审秉持相当的批判态度,尤其认为控方证人团出场作证,绝大部分与本案无关,更多的是在叙述犹太人在纳粹统治下的悲惨遭遇。但是,作为一个曾经在南京生活过很长时间的人,我觉得,即使是政治作秀,即使对于艾希曼来说,这一庭审或多或少是“杀鸡儆猴”的意味,即使控方证人团的证言绝大部分与本案毫无关系,但是这些是有意义的,向世界展示事实是有意义的。

至少,现在没有人否认犹太人在二战时期遭受的屠杀。

作|者|介|绍

汉娜. 阿伦特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年10月14日—1975年12月4日),德国犹太人,20世纪思想家、政治理论家之一。主要著作有:《极权主义的起源》《人的条件》《精神生活》《康德政治哲学讲义》等。阿伦特关于极权主义的研究著称西方思想界。她常被称为哲学家,但她本人始终拒绝这一标签,理由是“哲学关心的是单个的人”。阿伦特认为,由于她的著作集中关注“生长繁衍于大地之上的人类,而非个人”,她应该被视为政治理论。1959年她成为普林斯顿大学任命的第一位女性正教授。

【Nonfiction Focused on Social Justice】

枯木逢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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